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DM-100-金訴-8-2024101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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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益煌 選任辯護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嘉琳律師 被 告 呂聖富(已歿)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 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 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第29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審理後,以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 斷,而他罪已經起訴為由,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上述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應繼續進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