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M-109-訴-168-202501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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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礎楓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243、1244、5596、8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礎楓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葉欣和、向偉鈞於民國108年某日起,各自基於發起、主 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而指揮以詐欺犯罪為手段,並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犯罪組織,被告劉永恆、林彥廷、李彰中、戎華、張冠維、林佳嫻(林佳嫻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另為緩起訴處分),則分別於108年間陸續經由應徵、朋友介紹等方式而參與由葉欣和所指揮之詐欺犯罪組織;被告何銘、黃立偉、王宥元、楊鎮安、蕭于哲、邱亦文於108年間陸續經由應徵、朋友介紹等方式而參與由向偉鈞所指揮之詐欺犯罪組織;被告鄭閎文、葉守勤、陳傳勳、賴榮標、吳礎楓則於108年間加入由不詳之人發起以詐欺犯罪為手段,並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犯罪組織。葉欣和、劉永恆、林彥廷、李彰中、戎華、張冠維,向偉鈞、何銘、黃立偉、王宥元、楊鎮安、蕭于哲、邱亦文,及鄭閎文、葉守勤、陳傳勳、賴榮標、吳礎楓均利用靈骨塔塔位等殯葬商品交易資訊不透明,且早期投資持有靈骨塔位之人,因塔位轉售不易,及塔位持有者亟欲尋找買家託售獲利,或因先前投資未上市股票受有交易損失,希欲取回投資本金等心態,以不詳方式取得先前曾購買未上市股票、殯葬產品而套牢之民眾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後,再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與民眾聯繫,以「政府要收購塔位,與養老院配合可以跟政府請領補助」、虛構「已有特定買家有意願要高價承購客戶持有之殯葬產品,但必須加購其他殯葬產品(如骨灰罐、內膽、土地權狀等),該特定買家才會整套購買,交易才能成功」、虛構「已有特定買家且開價甚高,該客戶銷售該特定買家後可獲鉅額利益,但該買家欲一次購買大量商品,待客戶表示資金不足時,再以願意代為墊款、願參與投資合資購買以補足該特定買家需求後出售,以強化客戶信心,營造確有特定買家欲承購之假象」、誆稱「客戶委託銷售之買賣交易即將成立,客戶出售殯葬產品獲利甚大,稅額暴增,須再行加購殯葬產品辦理捐贈以節省稅賦」、假借「受未上市公司委託處理股票投資賠償事宜,該公司早期曾投資塔位,願以現金賠償(價格極低)或提供塔位與股東協商,供股東選擇,藉此誘騙客戶選擇換購認購憑證等殯葬商品,再以上開虛構買家之手法誘騙客戶購買殯葬產品」等詐欺手段,部分並以分飾買家、塔方人員與被害人接洽,如假意出示高額「定金」、與業務一搭一唱之方式取信被害人,被害人因而誤認其等所述之交易條件存在而購買原本並不需要之殯葬商品,或交付金錢以支付「節稅款」等虛構名目,待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購買買家指定之殯葬產品後,其等再以「買方家人看了不喜歡」、「買方住加護病房」、「買方忽然不想買」、「無法湊齊買家要求數量、搭配出售的其他賣方不賣了」等為由,或其他未承辦業務人員以「承辦業務員遭公司發現與客戶有金錢往來,案件停擺」、「承辦業務人員身體不適、出車禍(或酒駕被關)」、「承辦人挪用公款留職停薪中」等理由推諉搪塞以免追討,致被害人交付款項或購入商品後,迄今未能與其等所述之買家完成交易,其等所為詐欺行為分述如下。 ㈡葉欣和、劉永恆、林彥廷、李彰中、戎華、張冠維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葉欣和以不詳方式取得包含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先前曾購買未上市股票、殯葬產品而套牢之被害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再由葉欣和或林彥廷發送予劉永恆、李彰中、戎華、張冠維等業務使用,再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而以此方式利用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個人資料作為詐欺不法使用,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並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一「被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葉欣和等人,所得款項其中20-30%由葉欣和分配予參與之業務作為業績獎金,其餘款項則由葉欣和花用。過程中,葉欣和、劉永恆從旁協助、指導或出面收款;林彥廷則受葉欣和之指揮,負責該犯罪組織之行政庶務、記帳、發放薪資、計算績效分紅,並接聽被害人電話。 ㈢向偉鈞、何銘、黃立偉、王宥元、楊鎮安、蕭于哲、吳粕鈺 、邱亦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向偉鈞以不詳方式取得包含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先前曾購買未上市股票、殯葬產品而套牢之被害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發送予何銘、黃立偉、王宥元、楊鎮安、蕭于哲、邱亦文等業務使用,再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而以此方式利用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個人資料作為詐欺不法使用,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並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二「被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向偉鈞等人,所得款項部分由向偉鈞分配予參與之業務作為業績獎金,其餘款項則由向偉鈞花用。 ㈣鄭閎文、葉守勤、陳傳勳、賴榮標、吳礎楓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以不詳方式取得包含如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先前曾購買未上市股票、殯葬產品而套牢之被害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三「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而以此方式利用如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個人資料作為詐欺不法使用,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如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並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三「被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鄭閎文等人。因認被告吳礎楓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吳礎楓業於113年8月21日死亡乙節,有全戶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本院卷八第133至135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一(三重據點) 編號 被害人 參與之被告 時間 地點 被害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1 楊贊民 葉欣和 108年1月3日、108年1月28日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之某處 24萬元(12萬、12萬) 楊贊民先前曾持有紅景天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葉欣和遂於108年1月間撥打電話予楊贊民,向其佯稱因紅景天公司有投資塔位,可以用一張紅景天公司股票加12萬元換購新宜城塔位,並有買家願以40至45萬元購買新宜城塔位等語,致楊贊民誤認葉欣和確受紅景天公司委託處理賠償事宜且確有買家及該交易條件而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共24萬元予葉欣和,待楊贊民購入上開殯葬商品後,均無法與葉欣和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2 田萬玲 葉欣和 劉永恆 張冠維 108年12月14日、20日、21日、30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七張站)附近 32萬元(6萬、8萬、10萬及8萬) 張冠維、劉永恆於108年11月、12月間先後以秝詳公司之業務名義,撥打電話予田萬玲,確認田萬玲持有殯葬商品後,即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再由劉永恆向其佯稱:塔位、罐子一套可以賣65萬,有找到買家了,但買家要求罐子需要升級,需再支付2個罐子共24萬元之費用等語,致田萬玲誤認確實有買家願以劉永恆所述之價格購買而陷於錯誤,於左列之時間、地點陸續交付6萬、8萬及10萬元予劉永恆。其後葉欣和再自稱為秝詳公司買賣部人員向田萬玲佯稱:現在案子交給買賣部,你的罐子內膽有問題,需再補22萬元等語,經田萬玲表示無力支付,葉欣和再佯稱:公司可以幫忙出14萬,待商品出售後再還給公司就好等語,致田萬玲因而陷於錯誤,誤認確有買家及葉欣和等人所稱之交易條件存在,而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8萬元予葉欣和,待田萬玲購入上開殯葬商品後,均無法與葉欣和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3 宋小英 黃添伯 葉欣和 李彰中 林彥廷 108年12月17日、19日、20日至30日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4,60萬元 (138萬、82萬、100萬、112萬、28萬) 李彰中於108年12月上旬以秝詳公司業務名義撥打電話與宋小英聯繫,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而與宋小英相約見面,李彰中再夥同葉欣和與宋小英見面,由葉欣和向宋小英佯稱:政府年底有補助案,有大量塔位需求,如果購買1套30萬元之殯葬產品,將可以100多萬出售等語,致宋小英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其事,遂邀同事黃添伯參與而共同出資購買,宋小英再於左列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共460萬元予葉欣和,宋小英、黃添伯再撥打電話予林彥廷確認,林彥廷再謊稱:有收到款項,第一次收款時,小葉(葉欣和)就有要我們趕件了等語,藉此取信宋小英,待宋小英等人購入上開殯葬商品後,均無法與葉欣和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4 張芳青 劉永恆 108年12月下旬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附近 12萬元 劉永恆自稱為秝詳公司業務撥打電話予張芳青,向其佯稱一個宜城塔位搭配1個罐子,7套可以賣8百多萬元,但需再購買2個專用罐子等語,致張芳青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劉永恆所述之交易條件存在,而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12萬元予劉永恆,待張芳青購入上開殯葬商品後,均無法與劉永恆所稱「買家」完成交易。 5 藍珮琦 劉永恆 108年11月26日、29日、12月5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段160號 32萬元(6萬、24萬、2萬) 劉永恆自稱為秝詳公司業務撥打電話予藍珮琦,向其佯稱可以代售淡水北海福座塔位而與藍珮琦相約見面,再佯稱:伊跟醫院有配合,已經找到在醫院的家屬,一個塔位可以賣40萬元,但需要搭配骨灰罐才能成套出售等語,致藍珮琦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劉永恆所述之交易條件存在,而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32萬元予劉永恆,待藍珮琦購入上開殯葬商品後,均無法與劉永恆所稱「買家」完成交易。 6 毛節菁 劉永恆 張冠維 108年12月9、10日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附近之公園 12,000 元 張冠維於108年12月間以秝詳公司之業務名義,撥打電話予毛節菁,確認毛節菁持有殯葬商品後,即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相約見面,張冠維再與劉永恆出面,向毛節菁佯稱:有買家要以幾百萬元購買宜城塔位,但一次要買4個,需再換購一個宜城塔位等語,致毛節菁誤認確實有買家願以劉永恆所述之價格購買而陷於錯誤,於左列之時間、地點交付1萬2千元及一個萬壽山之塔位認購憑證予劉永恆,待毛節菁購入上開殯葬商品後,均無法與劉永恆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7 麥藤美 葉欣和戎華 108年11月下旬、12月6日至8日間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頂號超市 14萬元(10萬、4萬) 戎華於108年11月間以秝詳公司之業務名義撥打電話予麥藤美,確認麥藤美持有殯葬商品後,即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相約見面,戎華、葉欣和即先後與麥藤美見面,分別佯稱以有找到買家,但買家需要更高級的骨灰罐或需購買生前契約才能整套出售等語,致麥藤美誤認確實有買家願購買,且確有要求上開交易條件而陷於錯誤,於左列之時間、地點先後交付10萬及4萬元予戎華、葉欣和,待麥藤美購入上開殯葬商品後,均無法與葉欣和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8 劉明志 葉欣和 108年11月5、7日 桃園市○○鄉○○路00號1樓 8萬元 葉欣和自稱為秝詳公司業務撥打電話予劉明志,向其佯稱政府有公墓遷葬需要購買塔位,但需要先做信託才能出售,需先交付信託費用等語,致劉明志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8萬元予葉欣和,待劉明志付款後,發現葉欣和僅有交付2份僅繳納1,600元之生前契約,葉欣和即失去聯繫。 9 孔淑卿 葉欣和戎華 108年11月間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14萬元 戎華於108年11月間以秝詳公司之業務名義撥打電話予孔淑卿,確認孔淑卿持有殯葬商品後,即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相約見面,戎華再偕同自稱主管之葉欣和與孔淑卿見面,並向孔淑卿佯稱:有一個客戶需要10個家族塔位,開價七千多萬元,可以用購買青龍碧玉骨灰罐來捐贈節稅,伊可以代墊部分價金等語,致孔淑卿誤認確實有買家願以葉欣和所述之條件購買而陷於錯誤,於左列之時間、地點先後交付14萬元予葉欣和,待孔淑卿購入上開殯葬商品後,葉欣和再以戎華私自出借款項發生家庭糾紛為由,終止上開交易。 10 謝秉軒 葉欣和 108年12月23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樓下 120萬元 葉欣和於108年11月間自稱為秝詳公司業務撥打電話予謝秉軒,向其佯稱有養老院之家屬要購買整套骨灰罐、內膽、塔位及生前契約之殯葬商品,一套要以150萬購買,其中政府補助50萬元,若要出售要購買政府合約專用的生前契約等語,致謝秉軒誤認確有其事,且必須透過葉欣和始得購買政府合約專用之生前契約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120萬元予葉欣和,待謝秉軒付款取得生前契約後,發現各該生前契約僅繳納2,000元,且葉欣和即失去聯繫。 11 郭宏基 (未提告) 葉欣和 108年11月14日 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1 4萬元 葉欣和於108年11月間自稱為秝詳公司業務撥打電話予郭宏基,向其佯稱有養老院購買整套骨灰罐、內膽、塔位及生前契約之殯葬商品,一套可以賣89萬以上,其中生前契約可以代為購買等語,致郭宏基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4萬元予葉欣和,待郭宏基付款取得生前契約後,發現該生前契約僅繳納2,000元,且葉欣和即失去聯繫。 12 王清良 劉永恆 李彰中 109年1月2日、5日至9日間某日 臺北市○○○路0段00號 18萬元(10萬元、8萬元) 李彰中於108年12月中旬以秝詳公司業務名義撥打電話與王清良聯繫,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而與其相約見面,李彰中再夥同扮演主管之劉永恆一同出面,由劉永恆向王清良佯稱:伊這邊有買方,5個塔位可以賣400萬元,但辦理節稅要20萬元,伊公司可以幫忙出10萬元等語,致王清良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其事,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10萬元予劉永恆、李彰中後,劉永恆再向王清良佯稱節稅費用尚須10萬元等語,再向王清良收取8萬元,劉永恆、李彰中取得款項後,即以各種理由推託,王清良始終無法與劉永恆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13 賴焜永 劉永恆 張冠維 108年10月至109年1月13日間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53萬元(18萬、10萬、8萬、10萬、7萬) 張冠維先於108年9月間以秝詳公司業務名義撥打電話與賴焜永聯繫,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而與其相約見面,張冠維再夥同扮演主管之劉永恆一同出面,由劉永恆陸續向賴焜永佯稱:可以高價將這些商品賣出去,買家也都講好了,但需要再加購骨灰罐、辦理節稅、鈦金內膽等費用等語,致賴焜永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其事,於左列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共53萬元予劉永恆及張冠維,劉永恆再於109年1月13日以業績不好,被公司辭掉為由,推託上開交易內容,賴焜永因此始終無法與劉永恆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14 王志元 劉永恆 林佳嫻(林佳嫻涉嫌 詐欺等犯行,另為緩起訴處分) 108年12月中旬至109年1月6日間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 83,000元 (4萬、2萬、2萬、3,000元) 林佳嫻先於108年12月間以秝詳公司業務名義撥打電話與王志元聯繫,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而與其相約見面,林佳嫻再夥同扮演主管之劉永恆一同出面,陸續向王志元佯稱:可以高價將這些商品賣出去,有一個很有錢的買家願意買,但需要再支付節稅費用、購買內膽等語,致王志元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其事,於左列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共8萬3千元予劉永恆及林佳嫻後,迄今無法與劉永恆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15 吳裕賢 劉永恆 109年1月上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前 2,000元 劉永恆於109年1月上旬自稱為秝詳公司業務撥打電話予吳裕賢,向其佯稱可以將持有的塔位捐出來做公益,政府會撥20萬之補助款,但需要先花6萬元購買骨灰罐等語,致吳裕賢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先交付2千元訂金吳裕賢。 附表二(士林據點) 編號 被害人 參與之被告 時間 地點 被害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1 楊贊民 何銘 向偉鈞 黃立偉 108年6月2日至7月9日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108萬、40萬、72萬 何銘於108年6月20日撥打電話予楊贊民,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而與其相約見面,何銘再陸續向楊贊民佯稱:已有買家要高價收購塔位,但須換購為買家指定的塔位或提升塔位等語,誘騙楊贊民前往左列之地點向扮演「張先生」之黃立偉換購塔位,楊贊民誤認確有其事,遂於左列時間、地點先後交付共148萬元予何銘介紹之「張先生」;向偉鈞則係於108年7月5日以上開手法撥打電話予楊贊民相約見面,亦佯稱:已有買家要高價收購塔位,買家要買16個,需再湊足4個,就可以先收到一成訂金(281萬)等語,致楊贊民陷於錯誤再次前往左列地點,支付72萬元予扮演「張先生」之黃立偉,惟楊贊民支付上開款項購買塔位後,迄今無法與何銘等人所稱之「買家」見面或完成交易。 2 方月霞 何銘 黃立偉 108年10月28日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樓下 32萬 (20萬、12萬) 何銘於108年10月間,自稱為御宏物業公司業務而撥打電話與方月霞聯繫,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而與其相約見面,何銘再夥同扮演主管之黃立偉一同出面,陸續向方月霞佯稱:有企業要高價收購塔位,但因為該企業已經付了很多節稅費用,所以需支付會計師手續費才能成交等語,致方月霞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先交付20萬元予黃立偉、何銘後,其二人再找姓名、年籍不詳之「朱先生」假扮買家欲向方月霞高價收購殯葬產品,但以方月霞持有之殯葬商品缺件為由,指定方月霞需向自稱英皇物業之「陳建洲」購買商品,致方月霞再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上開交易條件而交付12萬元予「陳建洲」,然迄今無法與何銘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3 陳鳳美 蕭于哲 108年6月間 新北市板橋區華興街、四川路附近 270萬元 蕭于哲於108年6月間自稱為英皇物業公司業務而撥打電話與陳鳳美聯繫,佯稱得代為處理未上市股票轉換塔位事宜與其相約見面,並向陳鳳美佯稱:有買家要買塔位,價格很好,可以用持有的未上市股票便宜換購等語,致陳鳳美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先交付270萬元予蕭于哲,蕭于哲再以買家壓低價格為由取消交易,迄今無法與蕭于哲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向偉鈞 王宥元 108年9-10月間 300萬元 向偉鈞、王宥元於108年9、10月間,自稱為新濠公司業務而撥打電話與陳鳳美聯繫,佯稱得代為處理未上市股票轉換塔位事宜與其相約見面,向偉鈞再夥同扮演主管之王宥元一同出面,向陳鳳美佯稱:有買家急著買塔位,價格很好,可以用持有的未上市股票便宜換購等語,致陳鳳美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先交付300萬元予向偉鈞,向偉鈞等人取款後即失去聯繫,迄今無法與向偉鈞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黃立偉 108年10-11月間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附近 200萬元 黃立偉於108年10月間,自稱為跑單幫之業務而撥打電話與陳鳳美聯繫,佯稱得代為處理未上市股票轉換塔位事宜與其相約見面,再自稱為「小邱」向陳鳳美誆稱:有買家要高價購買塔位,可以用持有的未上市股票便宜換購等語,並展示買方交付之500萬現金以取信於陳鳳美,並於陳鳳美表示資金不足時,向陳鳳美表示意願私下代墊部分款項,致陳鳳美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共200萬元予黃立偉取款後即失去聯繫,迄今無法與黃立偉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4 蕭陽明 黃立偉 蕭于哲 108年9月24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 16萬元 108年5、6月間,自稱為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許永霖」之人撥打電話予蕭陽明,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而與其相約見面,「許永霖」再夥同扮演主管之黃立偉一同出面,陸續向蕭陽明佯稱:有買家要以一千多萬元購買這些殯葬產品,但須支付節稅金,買家願支付100萬,所以只需要再支付16萬即可等語,並安排蕭陽明在臺北車站附近與由蕭于哲扮演之「蕭姓買家」見面,由該「蕭姓買家」假意出示100萬現金以取信蕭陽明,致蕭陽明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16萬元予「許永霖」,嗣黃立偉等人取得款項後,仍持續要求蕭陽明購買內膽等殯葬產品,並稱買家願意支付4成價金,經蕭陽明拒絕後,黃立偉即以此為由稱買家不願等待而取消交易。 5 吳溫寶菊 何銘 向偉鈞 吳粕鈺 108年12月30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30萬元 何銘於108年10月間,自稱為萬達物業公司業務而撥打電話與吳溫寶菊聯繫,佯稱有客戶要購買其持有之殯葬產品而與其相約見面,何銘再夥同扮演主管「陳經理」之向偉鈞一同出面,向吳溫寶菊佯稱:有一個客人「吳姐」要高價購買等語,並與吳溫寶菊於108年12月30日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10樓與買家「吳姐」簽約,向偉鈞再委託其母親吳粕鈺到場扮演買家「吳姐」,並將事先預備好100萬現金交予吳粕鈺,再由吳粕鈺當場將100萬訂金交予向偉鈞充作向吳溫寶菊購買商品之簽約金,向偉鈞再向吳溫寶菊謊稱買家「吳姐」之先生要買的塔位需有土地權狀等語,要求吳溫寶菊以支付375萬元用以補齊權狀,吳溫寶菊誤認向偉鈞等人所稱之交易條件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30萬元予何銘,然迄今無法與向偉鈞等人所稱之買家「吳姐」完成交易。 6 陳曾源 何銘 黃立偉 108年9月30日、10月21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0萬元 (15萬、5萬、20萬) 何銘於108年9月前某日,自稱為英皇物業公司業務而撥打電話與陳曾源聯繫,佯稱得代為兜售商品而與其相約見面,何銘再夥同扮演主管之黃立偉一同出面,陸續向陳曾源佯稱:所持有的塔位換成有土地所有權可以升值,而且已經找到買家,且買方願意幫忙出45萬等語,致陳曾源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15萬元予黃立偉、何銘,其二人再夥同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攜帶100萬元現金假扮「買家」與陳曾源見面,再佯以:節稅需會計師等費用及何銘願意幫忙出20萬元等語,於左列時間向陳曾源詐取5萬元及20萬元。其後,黃立偉再以何銘盜取公款支付陳曾源之費用,遭公司留職停薪為由,要求陳曾源補足上開何銘「代繳」之款項未果,陳曾源即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7 蔡宗延 楊鎮安 向偉鈞 王宥元 吳粕鈺 108年11月21、22、28日 108年12月25日 臺北市○○區○○○街000號附近 194萬(50萬、13萬、80萬、51萬) 楊鎮安於108年11月間,依向偉鈞提供之名單及指示,自稱為萬達物業公司業務,撥打電話與蔡宗延聯繫,佯稱可以協助出售其持有之殯葬產品而相約見面,楊鎮安再夥同扮演主管「陳課長」之向偉鈞一同出面,向蔡宗延佯稱:有一個客人「吳姐」要高價購買等語,並與蔡宗延於108年11月20日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10樓與買家「吳姐」簽約,向偉鈞再委託其母親吳粕鈺到場扮演買家「吳小姐」,並將事先預備好100萬現金交予吳粕鈺供其展示資力,向偉鈞再向蔡宗延謊稱買家「吳小姐」需要購買更多殯葬商品等語,要求蔡宗延出資購買補齊,蔡宗延誤認向偉鈞等人所稱之交易條件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陸續交付143萬元予向偉鈞。王宥元、楊鎮安再於108年12月20日向蔡宗延佯稱:與吳小姐之上開交易需要分擔節稅費用,吳小姐願意出一半等語,向蔡宗延詐取51萬元,然迄今無法與向偉鈞等人所稱之買家「吳姐」完成交易。 8 許宸宥 向偉鈞 邱亦文 108年6月20日至27日間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桃園市○○區○○路0巷00弄0號5樓 170萬元 向偉鈞、邱亦文於108年6月間,自稱為英皇物業公司業務而撥打電話與許宸宥聯繫,佯稱有買家願以一千多萬元之高價購買所持有殯葬商品等,但須支付費用做節稅等語,並夥同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攜帶100萬元現金假扮「劉姓買家」與許宸宥見面,致許宸宥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陸續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170萬元予向偉鈞、邱亦文,許宸宥交付款項後,向偉鈞再以利潤分配不公為由取消交易,迄今無法與向偉鈞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9 楊月如 何銘 108年8、9月間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1樓 6萬元 何銘於108年8、9月間,自稱為萬達物業公司業務而撥打電話與楊月如聯繫,佯稱有客戶「吳小姐」開價900萬要購買楊月如之四人家族塔位,但需要先支付12萬元稅金等語,待楊月如表示無力支付後,何銘再改稱買家願分擔一半稅金,致楊月如誤認何銘所稱之交易條件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6萬元予何銘,然迄今無法與向偉鈞等人所稱之買家「吳小姐」完成交易。 10 林建文 向偉鈞 108年12月上旬 臺中市○區○○路000號 5萬元 (2萬及3萬轉帳) 向偉鈞於108年12月上旬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撥打電話予林建文,以協助出售殯葬產品為由相約見面,向偉鈞與林建文見面當天晚上,即向林建文佯稱:有個老先生兒子出車禍,願以135萬之價格購買持有之塔位,但買家有指定骨灰罐,林建文尚須支付骨灰罐之費用等語,待林建文表示無力支付後,向偉鈞再改稱可以協助墊款,致林建文誤認向偉鈞所稱之交易條件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5萬元予向偉鈞,然迄今無法與向偉鈞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11 黃信東 向偉鈞 楊鎮安 邱亦文 108年11月28日、12月9日 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與吉林路口及臺北市○○區○○0號公園 226萬元 (96萬元、80萬、50萬) 楊鎮安於108年10月中旬,依向偉鈞提供之名單及指示,自稱為萬達物業公司業務,撥打電話與黃信東聯繫,佯稱可以協助出售其持有之殯葬產品而相約見面,雙方見面後,楊鎮安再以有找到買家為由相約見面,再向偉鈞一同出面,向黃信東佯稱:臺中有一位買家要做家族遷葬,報價1千多萬,但買家要買另一種塔位,需補236萬元換購等語,待黃信東表示無力支付後,向偉鈞再改稱:可以協助支付部分款項,致黃信東誤認確有上開交易條件而陷於錯誤,陸續於如左列之時間、地點交付共176萬元予向偉鈞、楊鎮安。其後,楊鎮安再夥同邱亦文向黃信東佯稱:買家希望更換其中部分殯葬產品而需再支付款項等語,再向黃信東詐取50萬元,邱亦文、楊鎮安再以買家住加護病房無法簽約為由而無法交易,迄今無法與向偉鈞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12 彭莉容 楊鎮安 向偉鈞 108年12月中旬某日 新北市○○區○○○路0號-7-11二十張門市 4萬元 楊鎮安於108年12月中旬,依向偉鈞提供之名單及指示,自稱為跑單幫之業務而撥打電話與彭莉容聯絡、相約見面,再於左列地點見面時,向彭莉容佯稱:有買家要買持有的塔位,一套要用50萬至60萬購買,所以需要再購買內膽成套等語,致彭莉容誤認確有買家有意以上開條件購買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4萬元予楊鎮安,然迄今無法與楊鎮安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附表三(內湖據點) 編號 被害人 參與之被告 時間 地點 被害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1 楊贊民 鄭閎文 陳傳勳 吳礎楓 108年6月19日 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59巷 24萬元 鄭閎文與扮演其學長「學長」之陳傳勳,於108年5月27日自稱為東宇顧問公司業務之名義,以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與楊贊民聯繫,佯稱可以用一張紅景天股票加24萬換購靜恩塔位,而且已經有買家願意180萬元打8折購買宜城塔位等語,致楊贊民誤認確有上開買家及交易條件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24萬元予鄭閎文指定之塔位業務「小吳」(由吳礎楓扮演),然迄今無法與鄭閎文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2 黃振祥 葉守勤 賴榮標 108年11、12月間、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段附近等地點 182萬元 (26萬、26萬、65萬、65萬) 葉守勤於108年11月間,自稱為跑單幫之業務而撥打電話與黃振祥聯絡、相約見面,並向黃振祥佯稱:因為有宜城的認購憑證,若換購為帝陵仙境塔位只需26萬元,而且已經有買家要買3個塔位,單價1個70多萬元等語,致黃振祥誤認確有買家有意以上開條件購買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先、後交付共52萬元予葉守勤,黃振祥取得上開塔位後,賴榮標再於撥打電話予黃振祥佯稱:有客戶要買8個帝陵仙境塔位,1個願以110萬元左右買等語,雙方相約見面,黃振祥旋即與葉守勤討論,葉守勤再從旁配合協助購買塔位,黃振祥因而誤認確有其事而陷於錯誤,再於左列地點先後交付共130萬元予葉守勤,然迄今無法與葉守勤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3 郭家榛 鄭閎文 吳礎楓 108年5月7日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市立第一殯儀館 15萬元 鄭閎文於108年5月間某日,撥打電話與郭家榛聯繫,以協助出售殯葬產品為由相約見面,其夥同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學長」與郭家榛見面後,即向郭家榛佯稱:有一個家屬願以30萬購買塔位等語,並偕同郭家榛前往塔位現場欲完成交易,抵達現場後,再由假冒塔方人員之吳礎風向郭家榛佯稱:你的塔位只能自用不可以買賣等語,鄭閎文等人故作驚訝後,再向郭家榛佯稱:原價要90多萬,換購的話只要32萬元,而且換購後買家願以72萬元購買等語,待郭家榛表示無力支付後,鄭閎文、「林姓學長」再改稱可以協助墊款,致郭家榛誤認鄭閎文等人所稱之交易條件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15萬元予鄭閎文,然迄今無法與鄭閎文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4 曾純瑛 (未提告) 賴榮標 吳礎楓 108年9月18日、23日、24日、10月16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86,400元 (21,600、21,600、28,800、14,400) 吳礎楓於108年9月上旬自稱為恆文顧問公司業務之名義,撥打電話與曾純瑛聯繫,佯稱其受瓷微科技委託之第三方協商公司,負責處理受災戶的賠償事宜,受災戶可以用一張瓷微股票加3600元換購塔位認購憑證1張,先前許多股東換了之後,拿回很多錢補償先前股票買賣損失等語,致曾純瑛誤認吳礎楓確係受瓷微科技委託且確有該交易行情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86,400元予吳礎楓。其後,吳礎楓再夥同賴榮標,由賴榮標自稱為萬宏科技業務撥打電話予曾純瑛聯繫,佯稱:有老闆要做家族遷葬,要收購塔位,但塔位需要有土地權狀等語,待曾純瑛詢問吳礎楓土地權狀事宜時,吳礎楓再假意與賴榮標溝通,佯裝瓷微受災戶可用優惠價購買土權等語,欲以此方式誘騙曾純瑛付費購買,惟曾純瑛察覺有異而未受騙。 5 吳寳彩 (未提告) 葉守勤 賴榮標 吳礎楓 108年10月22日、30日、11月間某日 桃園市○○里0鄰○○路000巷00號 165萬元(48萬、72萬、45萬) 108年10月間,葉守勤、賴榮標自稱殯葬仲介而撥打電話與吳寳彩聯絡、相約見面,並向吳寳彩佯稱: 有一個老闆要做家族遷葬,需要有土權的塔位,一個願以128萬元收購,可以24萬換購土權來出售等語,致吳寳彩誤認確有買家有意以上開條件購買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先、後交付48萬、72萬元予賴榮標,吳寳彩取得上開塔位後,葉守勤、賴榮標再夥同吳礎風扮演買方張小姐之子「小吳」,以需要購買罐子才能交易完成為由,再向吳寳彩詐取45萬元。嗣於108年11月27日交易當天,葉守勤再與扮演「小吳」之吳礎風假意聯繫、吵架而交易不成,吳寳彩迄今無法與葉守勤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6 吳茂元 (未提告) 陳傳勳 108年11月上旬某日及14日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 7,200元(3,600元、3,600元) 陳傳勳於108年11月上旬某日,自稱為恆文顧問公司業務之名義,撥打電話與吳茂元聯繫,佯稱其受瓷微科技委託來處理受災戶的賠償事宜,受災戶可以用一張瓷微股票加3600元換購塔位認購憑證1張,換了之後,1張至少可以賣出3萬以上等語,致吳茂元誤認陳傳勳確係受瓷微科技委託且確有該交易行情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7,200元予陳傳勳。 7 陳宇德 陳傳勳 108年11月下旬 桃園市楊梅區交流道附近麥當勞 7,200元 陳傳勳於108年10月下旬某日,自稱為恆文顧問公司業務之名義,撥打電話與陳宇德聯繫,佯稱其係瓷微科技委託之調解公司,受災戶可以用一張瓷微股票加3600元換購塔位認購憑證1張,換了之後,1張在外價格是20、30萬起跳等語,致陳宇德誤認陳傳勳確係受瓷微科技委託且確有該交易行情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7,200元予陳傳勳。 8 徐茂田 (未提告) 鄭閎文 108年11月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號 14,400 元 鄭閎文於108年10月下旬某日,自稱為恆文顧問公司業務之名義,撥打電話與徐茂田聯繫,佯稱其受瓷微科技委託來處理受災戶的賠償事宜,受災戶可以用一張瓷微股票加3600元換購塔位認購憑證1張,換了之後,1張至少可以賣出5萬到10萬等語,致徐茂田誤認鄭閎文確係受瓷微科技委託且確有該交易行情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14,400元予鄭閎文。 9 許明烽 鄭閎文 108年6月間 臺北市○○區○○里○○路000號4樓 12萬元 鄭閎文於108年6月間某日,撥打電話與許明烽聯繫,以協助出售殯葬產品為由相約見面,其夥同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學長」與許明烽見面後,即向許明烽佯稱:中壢有個葬儀社有找到買家要以400多萬元購入其持有之殯葬產品,但需要將「懷恩區」的塔位換成「靜恩區」,2個轉換需要36萬元等語,待許明烽表示無力支付後,「林姓學長」再改稱可以協助墊款,致許明烽誤認鄭閎文等人所稱之交易條件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12萬元予鄭閎文,然迄今無法與鄭閎文等人所稱之買家完成交易。 10 吳裕賢 鄭閎文 108年8月-109年1月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7,200元 鄭閎文於108年10、11月間,與年籍不詳之「林宗達」自稱為恆文顧問公司業務之名義,撥打電話與吳裕賢聯繫,佯稱其受瓷微科技委託來處理受災戶的賠償事宜,受災戶可以用一張瓷微股票加3600元換購塔位認購憑證1張,換了之後,1張至少可以賣出8萬之價格等語,致吳裕賢誤認鄭閎文二人確係受瓷微科技委託且確有該交易行情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7,200元予「林宗達」。 11 游舒涵 鄭閎文 108年9月25日 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巷000號 36,000元 鄭閎文於108年9月25日前間,自稱為恆文顧問公司業務之名義,撥打電話與游舒涵聯繫,佯稱其受瓷微科技委託來處理受災戶的賠償事宜,受災戶可以用一張瓷微股票加3600元換購塔位認購憑證1張,換了之後,1張至少可以賣出6萬之價格等語,致游舒涵誤認鄭閎文確係受瓷微科技委託且確有該交易行情存在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共36,000元予鄭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