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LDM-110-他調-1-20250208-1

字號

他調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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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他調字第1號 被 告 000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輔 佐 人 0000-000000D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同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因家庭暴力 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14年1月30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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