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M-111-易-494-202503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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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昱呈 選任辯護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284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士簡字第425號),認不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易字第4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昱呈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