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DM-111-易-524-20241015-3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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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鈺人 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背信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 所為111年度易字第5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孫鈺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鈺人於民國113年8月6日收受本案判決 書正本後,於113年8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該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函請補正,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