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M-111-重附民-22-20241016-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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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許家村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朱漢耀 張翼宇 謝明秋 李逸誠 楊俊吉 梁家駿 林志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 就被告劉佾叡之訴,因該被告現由本院通緝中,待其刑事部分審 結後再行移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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