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M-111-附民-1419-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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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19號 附民原告 宥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士奇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附民被告 徐慧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9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