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2-交易-58-202502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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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柏丞 選任辯護人 李茂瑋律師 林炎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原起訴被告周柏丞涉嫌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 害罪,嗣因被害人林均偉於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檢察官乃變更法條為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