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LDM-112-易-337-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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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嘉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 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江嘉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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