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M-112-簡-62-202502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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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治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 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2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亦 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治源係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收受 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14年1月21日始行 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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