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2-訴-363-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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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芊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緝字 第3號、第4號、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芊秀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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