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M-112-重附民-43-20241230-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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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蔡慶淳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林宥穎 黃星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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