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M-112-金訴-854-202412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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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雅琪 選任辯護人 蔡孝謙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 度偵字第196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雅琪依其智識、經驗,可預見金融機 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 年7 月19日前某日,將所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在取得被告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由臉書暱稱「陳佳欣」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先前向網友林子敬佯稱願意與其結婚,但須先匯款的機會,誘使林子敬轉知其兄林俊男,於111 年7 月19日中午12時22分許,將新臺幣(下同)16萬元匯至被告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的不詳成員持被告交付之提款卡,將前開匯款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潘雅琪業於113 年12月18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 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