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M-112-金重訴緝-2-20250123-2

字號

金重訴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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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2號 114年度聲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兼 被 告 陳朋志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字第13459號、98年度偵字第11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朋志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陳朋志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又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朋志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於民 國112年10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後裁定於113年6月2日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因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表示意見並同時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略以:其已於112年9月20日繳交新臺幣10萬元擔保金,應無逃亡之虞。又聲請人之父母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患有帕森金氏症、阿茲海默症,希望可以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以使被告得攜帶父母前往日本接受治療,聲請人有完整出國及歸國計畫,有年邁雙親需照顧,無潛逃國外之虞,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已過度侵害聲請人人身自由,故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辯護人主張若認被告犯行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刑度不重,能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承認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否認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20條2項之財務報告不實罪,並有卷內相關交易憑證、資金流程圖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本案起訴書所載犯行之嫌疑重大;又其中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不實罪部分,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於102年1月10日遭通緝,直至112年9月20日方經緝獲,期間逾10年,被告並就其未到庭原因供稱:我有去大陸地區的時間多等語(本院卷第46頁),足見被告具有逃亡並滯留海外之經驗、能力及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海外之虞。衡酌限制出境、出海已屬對被告干預較少之強制處分,併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被告所涉刑責、本案法益侵害大小、惡性程度、逃亡之可能性高低、家庭經濟狀況、資力及比例原則等因素,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發現真實之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參酌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認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2月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 三、至於被告主張欲帶同父母赴日治療云云,核與法定限制出境 、出海之要件無涉,且被告前於113年6月11日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時,所持理由為其父母已於日本解受治療等語,此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聲字第799號卷宗核閱無訛,然本次聲請不僅未提出父母在日接受治療之相關證明,甚至改稱因其遭限制出境、出海,使父母無法赴日接受治療云云,被告前後主張顯有矛盾。況被告供稱其另有妹妹(本院卷第166頁),則上開帶同父母就醫事宜,非不得由被告之妹妹為之。另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可能另涉之罪名刑度較輕云云,然此無礙於被告確實遭起訴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20條2項之財務報告不實罪之重罪,而有前揭所述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從而,被告、辯護人之主張均難認可採,被告所為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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