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M-113-交易-148-20250102-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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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郁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5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俞郁民於民國112年6月2日16時2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北投區稻香路往中央北路2段257巷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央北路2段交岔路口欲右轉進入中央北路2段257巷時,本應注意號誌轉換之際應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係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路況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告訴人戴雅萍騎乘自行車,沿中央北路2段257巷之行人穿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亦違反規定行駛在行人穿越道,告訴人見狀煞避不及,其所騎乘之自行車前車輪與被告所駕駛汽車左後車輪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手肘擦挫傷、左側髖部挫傷、左側膝部擦挫傷、右側小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案刑事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是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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