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LDM-113-交易-59-2024100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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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欣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書係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該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經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51頁以下)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67頁)附卷可考,依上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 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