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DM-113-交易-67-2024120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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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彥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彥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