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DM-113-交易-67-2024120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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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彥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彥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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