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DM-113-交易-95-2024101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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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伊瑩 選任辯護人 徐宗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伊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