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M-113-交簡上附民-18-20241231-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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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劉文璋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被 告 高帆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