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LDM-113-交簡上-67-20241224-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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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崇坪 被 告 江秉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 月29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3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2610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又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經查,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崇坪提起上訴,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本審卷第70頁、第104頁),依前揭規定,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崇坪、江秉諺均未能注意 交通號誌,且造成對方傷害,尤其告訴人即被告李崇坪傷害非輕,其等迄今未相互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顯然過輕等語。 三、被告李崇坪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未考量自首之減刑事由, 及本案事故致伊受有左側近端肱骨骨折合併脫臼、左側遠端肱骨開放性骨折等嚴重傷害,而被告江秉諺僅有雙側膝部擦傷,是於調解程序中實因被告江秉諺完全無意賠償伊,始未能調解成立,本件係因非可歸責於伊之事由致未能調解成立,原審量處伊拘役40日之刑度實屬過重,且未予宣告緩刑,亦有不當等語。 四、刑之減輕事由: 經查,被告2人於肇事後,被告李崇坪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 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被告江秉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在卷可參(偵卷第53頁),其等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犯罪前,均主動向員警自首,嗣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原判決量刑時已審酌被告李崇坪、江秉諺騎乘機車,均未遵守燈光號誌指示闖越紅燈,致生本案交通事故之過失程度、被告2人犯行所生的危害、素行及犯後態度、因對於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能調解成立,及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2人均構成自首並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之記載而予以減輕後,分別量處被告李崇坪拘役40日、被告江秉諺有期徒刑3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且與被告2人犯罪情節相當,並無過重之虞。此外,被告2人迄至本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能達成和解(本審卷第112頁),並未產生其他足以影響科刑情狀之事由,至被告李崇坪雖另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本審卷第81頁),惟其因本案車禍所受同一傷勢,業經原審審酌,原判決所依憑之量刑基礎並未變更,其所處之刑應予維持,又考量告訴人江秉諺所受傷勢及被告李崇坪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江秉諺達成和解或適度賠償對方,亦未取得其諒宥,本院認尚不宜逕予宣告被告李崇坪緩刑。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李崇坪上訴意旨指摘未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量刑過重及未宣告緩刑,均難認有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中提起上訴,檢察官 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