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M-113-交簡上-69-20241128-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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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權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 20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9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 12年度偵字第2638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