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DM-113-交訴-13-20241015-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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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偉 (原名:許淵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智偉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   理 由 一、經查:  ㈠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性,而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全案卷證 後,雖認前揭羈押原因猶屬存在,但考量被告已坦承部分犯行,並權衡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後,認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後,並予以限制住居,已足以產生一定之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於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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