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DM-113-交訴-13-20241015-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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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偉 (原名:許淵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智偉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 理 由 一、經查: ㈠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性,而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全案卷證 後,雖認前揭羈押原因猶屬存在,但考量被告已坦承部分犯行,並權衡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後,認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後,並予以限制住居,已足以產生一定之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於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