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M-113-交訴-28-20250102-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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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文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文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