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DM-113-交重附民-14-20241030-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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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顏小鈴 許允芃 同上 許語恩 同上 上3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高鈺芳 附民被告 李品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