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M-113-交重附民-8-20250123-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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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王頌安 原 告 盛海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被 告 蔡興財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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