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DM-113-交重附民-9-20241018-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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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叢念祖 訴訟代理人 林佳頻 律師 被 告 王威閎 被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 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986萬783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威閎被訴過失致重傷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