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DM-113-交附民-102-2025031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 附民 原告 深瀨裕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附民 被告 劉泰岳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0萬7,160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泰岳於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號被訴過失傷害 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