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M-113-刑補-3-20241212-1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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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3號 請 求 人 楊金財 上列請求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 本、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 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案請求人楊金財請求意旨略以:因當時我租屋已都更拆了 ,我就搬了,根本沒收到單票,而起因石牌派出所對面斑馬線上一隻剛被車撞到已死老鼠,我走到派出所借掃把、塑膠袋,警員都說沒有,要我自己想辦法,當時心裡失望,人民保母這種態度與作為真讓人失望心寒,剛好一位女警從外面走進大門便大聲那誰的,我說我的,那位女警便要馬上把機車移開否則開單,我說一隻老鼠也是生命,隨口說一句較不雅語言,但我出發點也不是要罵她,但真的生氣,女警也很兇等語。然綜觀其聲請狀,並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上說明,本件請求程式顯有未備,茲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其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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