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M-113-原訴-27-20250203-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5 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第107條第1項之撤 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家齊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經 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於同日諭知被告應予羈押在案(原訴卷第393頁至第401頁)。嗣經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乃於114年1月15日入監執行另案詐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有該署函文暨附件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入監執行另案,已無逃亡之虞,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應自上述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