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M-113-原訴-3-20241225-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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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國益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 具 保 人 吳允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允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後, 已獲釋放,茲被告未遵守每週一至轄區派出所報到之處分,嗣拘提未果,且未在監押,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足認確已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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