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M-113-單禁沒-267-20241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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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緝字 第15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宗緯於民國112年1月5日17時15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8包及吸食器2組,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案發時係位於新北市○○區而為警查獲,後經被告坦承為其持有及施用,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附卷可稽,其違法行為地及沒收物品所在地均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月3日某時,在臺 北市○○區○○路00號之臺北探索汽車旅館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於同年月5日16時許,被告因與人有租屋糾紛而經屋主報警處理,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1樓之0查獲甲基安非他命8包,其中施用毒品部分,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於112年6月18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6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士林簡易庭於112年10月11日以112年度士簡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被告於112年7月17日偵訊時供承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為其所有、毒品是自己要施用的、扣案毒品是該次施用剩下的等語,而被告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部分,已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582號為不起訴處分,業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1月26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76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各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本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共8包(驗餘總淨 重42.3473公克)、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吸食器共2組,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在卷可佐(見112偵3536卷第193頁至第195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夾鏈袋8只、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洗淨或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供取樣鑑驗部分,業已耗損用罄不復存在,尚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6包(含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甲基安非他命】。 ②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9.3220公克,淨重8.1316公克,取樣0.7752公克,驗餘淨重7.3564公克。 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成分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④鑑驗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以大量檢品進樣後始能檢出,含量極微,進行純質淨重鑑驗時,檢測結果小於最低可定量極限,故無法計算純度。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含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甲基安非他命】。 ②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0.8478公克,淨重0.2174公克,取樣0.2174公克,驗餘淨重0.0000公克。 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成分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④鑑驗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驗後已無驗餘檢體,無法進行純質淨重鑑驗。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含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二)【甲基安非他命】。 ②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36.9956公克,淨重35.8222公克,取樣0.8313公克,驗餘淨重34.9909公克。 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成分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④鑑驗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以大量檢品進樣後始能檢出,含量極微,進行純質淨重鑑驗時,檢測結果小於最低可定量極限,故無法計算純度。 4 吸食器 1組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②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後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吸食器 1組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②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後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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