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LDM-113-單禁沒-273-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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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7月20日慈大藥字第1120720059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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