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M-113-單禁沒-289-20250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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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羿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2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4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羿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22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民國113年8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而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核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1 年度毒偵字第22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113年8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施以抽 樣,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確認檢驗,檢出如附表「檢出毒品成分」欄所示成分等節,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用以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5只及同袋內所摻雜之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Etizola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即耐妥眠),因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尚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保管字號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綠色粉末5包(總毛重【含5包裝袋、5標籤】21.84公克,總淨重15.99公克,驗餘總淨重15.67公克) 111年度青字第1254號 甲基安非他命、依替唑侖、硝西泮(耐妥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10日刑鑑字第1110088146號鑑定書(檢驗編號A1至A5,見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01號卷第3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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