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M-113-單禁沒-291-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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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晨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908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煙彈(油)肆支、電子煙機 身(煙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晨庭111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1案,扣案之大麻煙彈(油)4支、電子煙機身(煙管)1支經送鑑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王晨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 1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08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復於113年5月22日期滿,且因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之情事,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至扣案之大麻煙彈(油)4支(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55號,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緩字第1420號卷)、電子煙機身(煙管)1支(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851號,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緩字第1420號卷),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乙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參(見毒偵卷第35頁)。依照上開說明,該等煙彈、煙管,因以現行技術,無法與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分離,應認概屬毒品之部分,且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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