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M-113-單禁沒-297-202410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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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213 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0點三四五二公 克,驗餘淨重0點三四零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明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1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3452公克,驗餘淨重0.340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可供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核閱無誤, 且扣案之1 包透明結晶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3452公克,驗餘淨重0.3402公克,亦有該院112 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查,係違禁物無誤,準此,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前開違禁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