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01-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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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06、2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6、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有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6、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607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070號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卷第27至31、109、111至112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44號卷第13至14頁反面、85、86頁)。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且盛裝、附著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具,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一併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11包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607號(毒偵1391卷第109頁)。 2.毛重13.1231公克、送驗淨重10.5612公克、驗餘淨重10.5092公克 3.鑑驗結果: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4.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1391第111至112頁) 2 吸食器1組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070號(毒偵1644卷第85頁)。 2.鑑驗結果: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1644卷第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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