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02-202410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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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包銘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外包裝袋捌個、總驗餘淨 重參點零玖肆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包銘慶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毒偵字第87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施用傾向釋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驗餘淨重3.0947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施用傾 向釋放,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毛重4.8096公克、淨重3.0972公克、取樣0.0025公克、驗餘淨重3.0947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扣案物照片(毒偵卷第300、302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