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04-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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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志豪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1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 13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民國 112年6月29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0號5樓住處內(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撤緩毒偵第62號),及於同年11月20日凌晨4時許,在另案被告許安延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住處內(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61號),以吸食器或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經警依舉報及至另案被告許安延上開住處查緝通緝逕行逮捕而分別查獲,嗣均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8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9日釋放出所;另被告於113年6月19日晚上9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某處路邊,以捲菸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並於同時、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行為(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則均係於被告上開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而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均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6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第6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卷第67至69頁、本院卷第7至39頁、第41至62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臺北榮民總醫 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AA88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卷第64至66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20號卷第61、64、65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1包。毛重0.2640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0863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量0.083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283號(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卷第64頁) 2 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0.5760公克(含1袋)、淨重0.36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36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465號(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20號卷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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