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09-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玉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玉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1.192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均含有或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驗前毛重1.528公克、驗前淨重1.206公克、驗後淨重1.192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後,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1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吸食器1組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