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11-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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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竣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毒偵字第2 0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研磨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竣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4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1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研磨器1組,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且係被告施用大麻時研磨之用,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5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訛。該案查扣之大麻研磨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結果,檢出含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卷第109頁),是該研磨器1組與附著其上之大麻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大麻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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