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13-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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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藥丸1顆,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年1月5日毒品鑑定書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2年12月21日23時20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 環河北路3段與葫蘆街口,為警攔查被告及其友人廖宜城、吳庭漢所乘坐為楊愷旭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復經楊愷旭同意檢視車內物品,在車輛駕駛座後方置物袋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士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卷第73至75、82、86、114至116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足認該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   註 1 綠色六角形錠劑1粒(淨重1.0140公克,取樣0.0660公克,餘重0.9480公克】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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