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16-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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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 182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粉末捌拾包(總驗 餘淨重為貳佰參拾伍點貳伍公克,含外包裝袋捌拾個),均沒收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柏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白色粉末80包(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為42.4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逾量,自屬違禁物無訛(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21號、92年度台非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偵查,並扣得含有毒品 成分之即溶包80包,而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月6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第21828號就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而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80包,經鑑定結果,檢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8日鑑定書在卷可佐。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白色粉末80包(驗前總淨重為235.57公克,取0.32公克鑑定用罄,總驗餘淨重為235.25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為42.4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且被告持有之數量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已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而屬違禁物,自不再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沒收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80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