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19-202411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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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漢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113 年度聲沒字第237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漢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有第一級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 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並有 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粉末、結晶物經檢驗結果,確實含有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附表所示之3 份鑑定報告存卷可憑(其重量、數量,均詳如附表所載),對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規定,分屬該條例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至於前開扣案物的外包裝因無法析離之故,亦應一併認係毒品違禁物,附予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並無不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及重量 鑑定報告 附註(案號) 1 白色粉末 2包 海洛因(驗 餘淨重0.7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600號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57號卷第155頁 2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7.3524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號卷第76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7包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6.071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02號卷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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