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20-20241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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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龍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 字第263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龍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36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制式信號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後,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規定甚明。從而,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係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2636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制式信號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傷害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4日刑理字第1126036137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