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27-20250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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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之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之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 1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確認檢驗,均檢出如附表「檢出毒品成分」欄所示成分乙節,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尚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晶體2包(總毛重【含2塑膠袋、2標籤】2.39公克,總淨重1.93公克,驗餘總淨重1.9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7月22日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07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78號卷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