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28-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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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欽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緝字 第22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 點柒柒伍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70 號被告李欽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該案警方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1.0188公克,淨重0.778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另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李欽翰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因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27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並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473號),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0188公克、淨重0.7784公克、驗餘淨重0.7759公克)乙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1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查。是前揭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可認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盛裝本案系爭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依現行鑑驗方式,亦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再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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