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30-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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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孝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孝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此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新修正之刑法沒收之規定,雖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仍須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  ㈠被告高孝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8月9日5時14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行為,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29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並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評估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13年7月9日釋放出所,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於本案中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 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卷第62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  ㈢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112 年8月9日凌晨2時5分許,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及案外人即被告姊夫黎振銀時所扣得之物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卷第12頁至第16頁),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是黎振銀的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卷第36頁),證人黎振銀於偵查中證稱:我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放在被告包包內,因為警察來,不想被發現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卷第57頁),可知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之行為,核與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涉,而此關於被告是否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既未經檢察官為起訴、不起訴等相關刑事處分程序,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逕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保管字號為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00641號) 毛重為0.4463公克、驗餘量為0.1977公克。 2 吸食器1組(保管字號為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002825號) 毛重為23.191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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