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32-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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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信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信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3年8月12日釋放出所。而被告因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 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信雄於113年2月1日,為警在臺北市○○區○○路0 0○0號A室居住處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3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3年8月12日釋放出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則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扣案物 鑑定報告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合計驗餘淨重捌點零玖貳捌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10號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 同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