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34-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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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渝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肆點參玖參參公克)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渝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期滿,惟扣案之大麻1包,經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10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惟扣案之大麻1包(深紅棕色乾燥碎屑,實稱毛重12.3640公克,淨重4.4180公克,驗餘淨重4.3933公克,原包裝罐已由士林地檢署銷毀),經送鑑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60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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