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36-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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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 參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經入所執行後,於民國113年3月5日停止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實稱毛重0.264 0公克,淨重0.0340公克,驗餘淨重0.033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物與初步鑑驗照片等在卷可稽(見112毒偵26卷第21至29、16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